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拍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國樑 相對人 張雲 炎
張雲 張曾定妹 楊美蘭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土地標示欄內七八八之一0號土地地目「建」之記載,應更正為「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B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