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45號聲請人 林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表┌─────────────────────────────────────┐│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107年6月14日│50,000元│0000000000││││業銀行板橋│業銀行板橋│││││││分行 陳柏 │分行│││││││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