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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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45號聲請人 林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表┌─────────────────────────────────────┐│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107年6月14日│50,000元│0000000000││││業銀行板橋│業銀行板橋│││││││分行 陳柏 │分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