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243號原告 陳立欣 訴訟代理人 陳安全 被告 蕭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刑事詐欺案件(本院刑事庭107年度易字第6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審理(107年度附民字第525號),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透過網路遊戲「拳皇98」結識原告,向原告虛構及佯稱其經營護膚店、能介紹股票操作老師及要和友達公司合作電器控制箱工程,可讓原告參與投資云云,致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日期,將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被告使用其不知情女友即訴外人 翁鈺雯 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內,並另以現金方式交付投資款項予被告,合計向原告詐得新臺幣(下同)95萬元。被告為取信原告,曾以投資獲利為由,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日期,將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分別匯入原告之帳戶,共計36萬5000元。嗣因被告遲未返還款項,並聽聞被告詐騙他人之情事,始察覺遭詐騙。則被告前開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95萬元之損害,但被告如附表二所示已匯款36萬5000元予原告,扣除後,原告之損害為58萬5000元。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8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不爭執,同意原告請求,而為認諾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47頁)。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明同意本件原告之上開請求,對於原告之上開請求認諾,依前揭法條與說明,本院即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8萬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6月14日(見附民卷第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所命被告之給付,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而本院於本件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必要訴訟費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素珍附表一:
┌──┬───────┬────┬────┬─────┐│編號│匯款日期│匯入帳戶│匯款金額│備註│││││(新臺幣)││├──┼───────┼────┼────┼─────┤│1│105年6月27日│A帳戶│30,000││├──┼───────┼────┼────┼─────┤│2│105年6月28日│同上│30,000││├──┼───────┼────┼────┼─────┤│3│105年7月4日│同上│20,000││├──┼───────┼────┼────┼─────┤│4│105年7月12日│同上│30,000││├──┼───────┼────┼────┼─────┤│5│105年7月17日│同上│26,000││├──┼───────┼────┼────┼─────┤│6│105年7月31日│同上│30,000││├──┼───────┼────┼────┼─────┤│7│105年8月1日│同上│30,000││├──┼───────┼────┼────┼─────┤│8│106年8月5日│同上│30,000││├──┼───────┼────┼────┼─────┤│9│105年10月12日│同上│25,000││├──┼───────┼────┼────┼─────┤│10│105年10月13日│同上│20,000││├──┼───────┼────┼────┼─────┤│11│105年11月23日│同上│30,000││├──┼───────┼────┼────┼─────┤│12│105年12月20日│同上│30,000││├──┼───────┼────┼────┼─────┤│13│105年12月30日│同上│192,000│從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出│├──┼───────┼────┼────┼─────┤│14│106年1月9日│同上│30,000││├──┼───────┼────┼────┼─────┤│15│106年1月13日│同上│100,000│從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出│├──┼───────┼────┼────┼─────┤│16│106年1月23日│同上│10,000││├──┼───────┼────┼────┼─────┤│17│106年1月27日│同上│25,000││├──┼───────┼────┼────┼─────┤│18│106年1月30日│同上│28,000││├──┼───────┼────┼────┼─────┤│19│106年2月5日│同上│30,000││├──┼───────┼────┼────┼─────┤│20│106年2月9日│同上│34,000│從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出│├──┼───────┴────┼────┼─────┤│合計││770,000││├──┴────────────┴────┴─────┤│說明:││1.本附表係以原告提供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A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為依據。││2.除備註欄註明從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出部分外,其餘均從││臺灣企銀帳戶轉出。│└──────────────────────────┘附表二:
┌──┬───────┬──────────┬────┐│編號│匯款日期│匯入帳戶│匯款金額│││││(新臺幣)│├──┼───────┼──────────┼────┤│1│105年9月9日│原告申設之臺灣中小企│10,000││││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帳戶││├──┼───────┼──────────┼────┤│2│105年10月15日│同上│5,000│├──┼───────┼──────────┼────┤│3│105年10月21日│同上│22,000│├──┼───────┼──────────┼────┤│4│105年10月26日│同上│29,000│├──┼───────┼──────────┼────┤│5│105年11月20日│同上│23,000│├──┼───────┼──────────┼────┤│6│105年12月1日│同上│150,000│├──┼───────┼──────────┼────┤│7│105年12月12日│同上│60,000│├──┼───────┼──────────┼────┤│8│105年12月23日│同上│16,000│├──┼───────┼──────────┼────┤│9│106年1月27日│同上│15,000│├──┼───────┼──────────┼────┤│10│106年2月1日│同上│15,000│├──┼───────┼──────────┼────┤│11│106年3月20日│同上│20,000│├──┼───────┼──────────┼────┤│合計│││3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