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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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 劉融諦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