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2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213號債權人宜霖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輝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瑪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或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算?如自111年10月18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