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311號債權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陽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劉建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請求權基礎究係票款或契約提前終止之違約賠償?㈠若係主張票款:
1、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僅得請求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及利息】。
㈡若係主張違約提前終止,違約賠償:
1、提出債務人德陽國際車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依合約附加條款所示,系爭加盟合約為兩造「公司」所簽訂,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建昌,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為何?若係誤列,請自行撤回對債務人劉建昌之請求。
3、具狀敘明:債務人違約事實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二、005537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