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242號聲請人 呂錦富 (即 呂邱雪娥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增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具狀簽名、蓋章。
二、被繼承人呂錦富(即呂邱雪娥之繼承人)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被繼承人呂錦富(即呂邱雪娥之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印鑑證明。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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