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李玉里 訴訟代理人 黃朝旺 被告 羅志欣 住○○市○○區○○里0鄰○○路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原交簡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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