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簡字第11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承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181號判決係分別於111年10月6日送達至上訴人之「住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及「居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分別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埔子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可查,則期間之末日應為111年11月7日(因寄存送達10日生效起算20日之末日111年11月5日星期六為休息日),故本案判決業已於111年11月8日確定,上訴人遲至111年11月13日向本院始提起上訴,已逾2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5日內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