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035號債權人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克林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統包工程包含:聲證一、二、五,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8,608,071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就上述三項工程(聲證一、二、五)分項分列三份附表,各該附表應分別列明(工程名稱/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已完工且經債務人簽章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
三、本件統包工程上述三項工程均經債務人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應就上述三項工程分別提出)。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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