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零叁元,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