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蔡志雄
被   告  林丕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
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
前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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