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阮進松 (NGUYE.
代 理 人 林鴻文 律師
相 對 人 鑫邑南洋料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9號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依其
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
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