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42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闕圻安
被 告 賴睿宏 (即 陳相如 之.
賴語婕 (即陳相如之.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42號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陳相如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叁
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柒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