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旻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旻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雪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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