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3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313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7日上午0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陳志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志德
法 官周素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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