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12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高雄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125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8日上午10時57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函、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高雄人物大樓規約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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