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檢警偵辦期間,坦承犯行不諱,並於本院審理期間毫無卸責狡辯言辭主動配合審理、調查,且有正當職業,固定住所戶籍地及現居地,現已辯論終結,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如獲准交保,亦必隨傳隨到,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屢傳不到,且經拘提無著,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裁定羈押,茲經法官訊問後,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王美玲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