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41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美佳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曾代理被告向玉山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之證明文件及玉山銀行
  所出具前置協商「成立」或「不成立」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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