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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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大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峙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異議狀,核其內容乃對本院民國113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真意為提起上訴,又具狀人雖為黃峙瑋,然被上訴人起訴對象乃黃峙瑋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大鶴國際有限公司,堪認黃峙瑋仍有以大鶴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本件上訴,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