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拆屋交地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肆拾壹元,折合銀圓叁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佰捌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楊筱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