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一四公克,包裝重○‧二○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陸(一)字第九○一七四八二二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聲請意旨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