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詳榮被告黎育瑋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詳榮、黎育瑋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詳榮、黎育瑋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所涉詐欺等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供稱平時居住於詐欺集團所安排之旅館,住所並非固定,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未禁止接見通信)。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2人前揭羈押理由仍存在,本案雖已於105年
5月16日宣判,然尚未確定,被告2人所為本案仍有上訴或確定後執行之可能,為保全將來之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其等仍有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5年3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