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915號聲請人玉山行銷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邱詮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詠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聲請人邱詮富即玉山行銷企業社,合夥,請列聲請人玉山行銷企業社,法定代理人邱詮富)。
二、相對人張詠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