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告 郭維雅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被告 呂文彥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陳煜昇 律師 林福容 律師被告 呂琪華
王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