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詳榮
黎育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倒數第二行關於「3月」之記載應更正為「5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倒數第二行關於「3月」之記載應更正為「5月」,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