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45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乙○
弄16之2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詹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