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90號原告崇傑實業有限公司
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聖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