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47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晉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2年度執緝字第2116號、103年度執聲他字第175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晉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6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嗣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卻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通緝期間多次犯罪尚在審理中為由駁回。然受刑人之女兒罹患腦癌,無人照料,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實係剝奪受刑人對於女兒之親情。從而,檢察官逕將受刑人發監執行,顯屬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明異議,程序上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三、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其立法理由說明,個別受刑人如有不宜易科罰金之情形,在刑事執行程序中,檢察官得依該項但書規定,審酌受刑人是否具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事由決定之。是以,檢察官對於得易科罰金案件之指揮執行,如認受刑人確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自不應准予易科罰金;此乃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濫用權限,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自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77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嗣檢察官於審核後,認受刑人「已有多項犯罪前科,並於通緝期間多次犯罪,尚在審理中」,而不准予易科罰金乙節,有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5月26日雄檢瑞崔103執聲他1753字第60810號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執聲他字第1753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而受刑人除本案外,另因多次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受刑人因逃匿而於102年9月16日甫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卻於同年9月20日晚間7時及8時許,分別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47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此有上開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從而,檢察官就本案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裁量,因認受刑人「已有多項犯罪前科,並於通緝期間多次犯罪」,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而不准予易科罰金,並無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㈢刑法第41條於94年2月2日修法公布後已刪除「因身體、教
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之規定,故此項要件已非法定審酌要件,是受刑人之身體、健康、年齡、家庭等因素,與檢察官就是否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有無「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況,並無必然關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81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經查,異議意旨另稱受刑人之女兒罹患腦癌,無人照料,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實係剝奪受刑人對於女兒之親情等語,縱屬真實,揆諸前揭裁定意旨,亦與受刑人是否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並無必然關聯,自難以此遽論檢察官之裁量有何逾越或濫用之瑕疵。
五、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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