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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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德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5972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德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瑞德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31號、101年度訴字第394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瑞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6月│││││(共5次)│├───────────┼───────────┼───────────┼───────────┤│犯罪日期│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1月16日、│││││100年11月18日、│││││100年11月20日、│││││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案號│第153號│第153號│27245號、101年度偵字第│││││152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31號│101年度訴字第531號│101年度訴字第3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29日│101年4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31號│101年度訴字第531號│101年度訴字第39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23日│101年4月23日│101年5月7日│├───┴───────┼───────────┼───────────┼───────────┤│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18號。(編號1、2,已│5318號。(編號1、2,已│5972號。(編號3至6,已│││定應執行刑10月)│定應執行刑10月)│定應執行刑12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共6次)│(共5次)│├───────────┼───────────┼───────────┼───────────┤│犯罪日期│100年11月20日│100年12月18日、│100年11月16日、││││100年11月19日、│100年11月19日、││││100年11月16日、│100年11月20日、││││100年11月19日、│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20日、│100年11月17日││││100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案號│27245號、101年度偵字第│27245號、101年度偵字第│27245號、101年度偵字第│││1526號│1526號│152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94號│101年度訴字第394號│101年度訴字第3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18日│101年4月18日│101年4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94號│101年度訴字第394號│101年度訴字第39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72號。(編號3至6,已│5972號。(編號3至6,已│5972號。(編號3至6,已│││定應執行刑12年2月)│定應執行刑12年2月)│定應執行刑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