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朝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64號、101年度執字第5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朝河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基此:(一)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即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部分)係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而刑法第51條業於其行為後於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二)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41條復於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100元、200元、300元修正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又依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且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452號裁判意旨,本件之折算標準,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為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施朝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司法│侵占│背信│├────────┼────────┼────────┼────────┤│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3.10.26│93.11.23│95.01.08│││││95.05.15│││││95.09.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調│臺中地檢98年度調│臺中地檢98年度調││年度案號│偵字第132號│偵字第132號│偵字第13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事││705號│705號│7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20│100.01.20│100.01.2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判││705號│705號│7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1.20│100.01.20│100.01.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05號(編│執字第2705號(編│執字第2705號(編│││號1-3定應執行有│號1-3定應執行有│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施朝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6.1月~96.3月│││├────────┼────────┼────────┼────────┤│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調││││年度案號│偵字第262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事││2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3.12│││├─┼──────┼────────┼────────┼────────┤││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判││2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4.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1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