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華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華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華坤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
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
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周華坤因詐欺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分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之規定,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受刑人周華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8日│99年10月間某日│99年1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字第20586號│偵緝字第132號│偵緝字第13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94│101年度簡字第194││事實審││14號│號│號││├────┼────────┼────────┼────────┤││判決│101年3月8日│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94│101年度簡字第194││判決││14號│號│號││├────┼────────┼────────┼────────┤││判決│101年4月7日│101年4月23日│101年4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558號(已│執字第5102號(編│執字第5102號(編│││發監執行,102.04│號2至4號已定應執│號2至4號已定應執│││.16至102.09.15)│行有期徒刑為9月│行有期徒刑為9月││││;已發監執行,10│;已發監執行,10││││1.07.16至102.04.│1.07.16至102.04.││││15)│15)│└────────┴────────┴────────┴────────┘┌────────┬────────┬────────┬────────┐│編號│4│5│6│├────────┼────────┼────────┼────────┤│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間某日│98年12月29日│99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32號│緝字第1850號、│緝字第1850號、││││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5475號│字第2547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94│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易緝字第││事實審││號│13號│13號││├────┼────────┼────────┼────────┤││判決│101年3月26日│101年4月3日│101年4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94│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易緝字第││判決││號│13號│13號││├────┼────────┼────────┼────────┤││判決│101年4月23日│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102號(編│執字第5175號(編│執字第5175號(編│││號2至4號已定應執│號5至6號已定應執│號5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9月│行有期徒刑為6月│行有期徒刑為6月│││;已發監執行,10│;已發監執行,10│;已發監執行,10│││1.07.16至102.04.│1.04.30至101.07.│1.04.30至101.07.│││15)│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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