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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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8號
原   告  陳世煌
原告與被告 紀宗賢 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83,39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
○○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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