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678號
原 告 王志宏
被 告 周廣來
蔡怡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7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駱青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678號
原 告 王志宏
被 告 周廣來
蔡怡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7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