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莊松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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