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О四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逃匿,且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攜同被告到院,亦未遵期到院,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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