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88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戴碧岐 債務人 朱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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