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8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許聰 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