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輝胤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鄭舒方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勞健保、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曾參與協商而毀諾之情狀,故請聲請人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之協商文件,並說明協商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毀諾時點及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天橘之艷活力小屋(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雖聲請人提出臺北市商業處裁處書證明已於103年12月29日廢止商業登記,惟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更生之前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6年7月
5日往前回朔5年內),該商號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㈡聲請人對於該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五、聲請人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明住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子女及父親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子女及父親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