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086號債權人 廖謙樺 代理人 林柏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愷謙 (原名: 謝聲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附表所載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之票面金額為28,100元,惟上開本票金額均為21,800元,請更正之。
三、債務人謝愷謙(原名:謝聲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