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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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承緯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44號),本院基隆簡易庭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然侮辱及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承緯認鄰居 董光榮 、 董宏偉 一家人發出聲響吵鬧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恐嚇、毀損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5年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
○街○○○巷口,公然以「龜兒子」、「幹你娘」等穢言辱罵董光榮、董宏偉,足以貶損董光榮、董宏偉之名譽。
㈡先後於同年8月26日凌晨2時許、同年8月27日下午11時許
,在董光榮位於基隆市○○區○○街○○○巷○○號3樓住宅門口外之樓梯間、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大聲辱罵董光榮「龜兒子」、「幹你娘」、「幹你娘雞掰」等語,足以貶損董光榮之名譽。林承緯並用腳猛踹董光榮住宅門戶數次,大聲恫嚇:董光榮給我出來等語,使董光榮及其家人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董光榮及家人之身體安全。㈢於同年10月1日上午5時18分許,在董光榮上址房屋後門外
,大聲以「幹你娘雞掰」、「變態」等語辱罵董光榮、董宏偉,並咆哮喝令「董光榮給我死出來」等語,又用腳猛踹該屋後門之鐵門,復持金屬棍棒1支敲擊董光榮安裝在該處之監視器及遮雨棚、紗窗、煙灰缸等物,足以貶損董光榮、董宏偉之名譽,並使董光榮及其家人均心生畏懼,且造成前開鐵門歪斜無法上鎖,監視器防水外殼、遮雨板、紗窗、煙灰缸等物亦因破裂、破損而不堪使用。
案經董宏偉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因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嫌。
二、程序部分: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著有規定,本院基隆簡易庭認本件公然侮辱及毀損部分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四、查本案被告被訴公然侮辱及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14條、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董宏偉與被告之母即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陳淑華 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調解成立(見本院106年度基簡附民移調字第19號調解筆錄),告訴人並已撤回本案告訴(詳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690號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按諸首開說明,本案就告訴人董宏偉被害部分既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就被害人董光榮部分,因董光榮並未提出告訴,僅由董宏偉提出告訴,詳見偵查卷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則就被害人董光榮部分,既未由被害人董光榮提出告訴,則此部分既未據告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查均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事由,爰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另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