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78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2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