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78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2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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