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員交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緝字第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
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