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83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泰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73,5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15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