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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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200號上訴人 陳鳳嬌 被上訴人華興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振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20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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