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186號
原 告 水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姵含
訴訟代理人 陳威全
侯國良
被 告 顏宛驊 即享溫馨家居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玖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1年12月起,陸續向原告訂購家具
類貨物,金額共達新臺幣(下同)9萬4,790元,業經原告
出貨交付被告收訖,簽收無誤。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貨
款,屢經催討,被告卻無理藉詞要求折讓或扣款。為此,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所欠貨款9萬4,790元,及自支
付命令(聲明誤載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原告存證信函、被告
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而被告雖抗辯稱:原告與被告簽訂之
經銷商合作約定書,約定有為有效控管市場售價及經銷銷售
利潤,被告零售價格不得低於牌架七折,惟原告卻於101年
12月31日自行以低於七折價格銷售客戶,造成被告該訂單營
業額損失7萬餘元,原告已有欺騙簽約店家之嫌,經被告多
次向原告之業務代表告知,均未獲處理,被告有誠意給付貨
款,但原告造成被告營業額之損失應由原告全數賠償云云,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然查,被告就上開抗辯主張,僅提出兩造間經銷
商合作約定書為據,並未能具體舉證以實其說,顯不足據以
對抗原告本件之請求,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上開所欠貨款9萬4,7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
10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之聲明,
諭知被告如以9萬4,7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