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四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二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0‧0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該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二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扣有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0‧0一公克),因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以該扣案之海洛因二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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