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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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盗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9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7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23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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