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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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61號原告乙○○
甲○○丁○○丙○○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參萬陸仟參佰壹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