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甲○○被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17,600元,扣除原告所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11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